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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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 二、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4元,由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