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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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76195.22元给***;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9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