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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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黄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清偿贷款本金19996896.51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5月20日的利息为834829.52元、罚息为2564294.12元、复利为107053.67元,从2018年5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额度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威尔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东莞市黄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范围内对被告东莞市恒新装饰有限公司、东莞市恒力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权属证号:东府国用(2001)字第特1号、东府国用(2002)字第特136号)享有抵押权,并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93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黄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威尔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恒新装饰有限公司、东莞市恒力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