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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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864.17元、自银行记账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的利息3,151.68元,合计53,015.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40元,减半收取计56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