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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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443.79元; 二、驳回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元(原告已预交),由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其余112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