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 泉州利泓鞋材有限公司 石狮市亿祥染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泉州利泓鞋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借款本金999.5万元及截至2019年3月11日已欠的利息、罚息、复息458636.12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 二、被告泉州利泓鞋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0000元; 三、被告石狮市亿祥染整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以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泉州利泓鞋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利泓鞋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8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2291元,由被告泉州利泓鞋材有限公司、石狮市亿祥染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