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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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盛鸿铁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16,489.23元; 二、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南通盛鸿铁艺工程有限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其中1,221,664.77元自2015年10月26日起、94,824.46元自2016年9月28起,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对于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8.40元,减半收取8,32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324.20元,由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