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富润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烟台富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95000元、逾期利息30101.5元,合计125101.5元,并支付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烟台富润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1元由被告烟台富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