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合肥瑞佳园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C}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C}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0102执3491号 合肥瑞佳园食品有限公司、黄锋: 你与陈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二O年
八月十七日 联系人:周法官 联系电话:0551-653××××0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