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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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榴花艺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启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榴花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启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顾问服务费1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1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启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7.5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启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榴花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