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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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鲲鹏海产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4222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张浩然、大连鲲鹏海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审原告鲁海云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周磊偿还借款2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原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浩然、大连鲲鹏海产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鲁海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4-2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