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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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连中船源通典当有限公司 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连中船源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万元; 二、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1400万元还清之日止,被告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大连中船源通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被告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大连中船源通典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大连中船源通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421号房产(房产证号:辽【2017】大连市内四区:辽【2017】大连市内**不动产权第**米)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2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的按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