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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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市辰益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辰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30提(8瓶/提)人参酒的货款共计2850元,***同时退回上述商品给长春市辰益商贸有限公司,不能退还的部分,应按95元/提的单价折抵长春市辰益商贸有限公司的应退货款; 长春市辰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28500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84元,由长春市辰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被批准仍不按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