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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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91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源、王丽娟、黄建敏、代路、汤政涛、李瑞雁、杨韬、张兰琪、长春市和生钟表有限公司、吉林省汤氏印务有限公司、吉林省汤氏广告策划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区子嘉节能产品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7)吉0191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田源名下路虎揽胜极光牌小型轿车,成交价人民币158000元;案外人雷某主动将购买被执行人张兰琪名下房屋尾款50000元存入本院账户;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杨韬名下证券变价款人民币266579.08元;上述执行款合计474579.08元。其中本案执行费3009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案款207291.05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264279.03元分配至(2020)吉0191执恢10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7)吉0191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基于(2017)吉0191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