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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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98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98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永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补偿款2638295.3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298元,由***负担11486元,广州市永顺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8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690元,由***负担6878元,广州市永顺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8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