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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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98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98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永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补偿款2638295.3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298元,由***负担11486元,广州市永顺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8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690元,由***负担6878元,广州市永顺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8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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