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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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山分中心偿还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18707.46元、利息17148.53元、分期手续费11175.88元及从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山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山分中心已预交),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山分中心负担65元,被告***负担303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山分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