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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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94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256.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承担262.54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208.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78.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