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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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人民医院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1460元; 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468.67元; 上述第一、二项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计2203元,由原告负担273元,由被告***负担193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06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