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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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味加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上饶车务段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赣02民终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味加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铁路局上饶车务段。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汪仁昌,车务段段长。 委托代理人:余晶,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味加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5)珠民一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湖北味加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房屋租金60000元每年或发回重审;2、原审部分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146578.75元租金,事实不清,应当改判。景德镇火车站根据上级管理对火车站进行整修,致使上诉人湖北味加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租店铺被施工现场围住,导致无法经营,故双方约定年租金改为60000元,有录音为证,拖欠的租金应按照60000元进行计算。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二、湖北味加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南昌铁路局上饶车务段所欠房屋租金共计60000元; 三、二审案件审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上诉人湖北味加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莉 审 判 员 付小琴 代理审判员 王小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李文莉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