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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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十堰市昊天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青岛锦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世成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唐际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十堰市昊天汽车物流有限公司27795元; 二、驳回原告十堰市昊天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280元,原告十堰市昊天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