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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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碳酸钙厂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100000元,利息327424.9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合计人民币1427424.92元,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含罚息年利率15.2152%,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省萍乡市安源碳酸钙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47元,由被告***、***、***、***、***、江西省萍乡市安源碳酸钙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