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河银建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嫩江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银建投资公司 嫩江县鸿兴面粉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9民初5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9民初5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如嫩江市鸿兴面粉有限公司未按期给付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150,000元款项,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北京银建投资公司、黑河银建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该款项承担给付义务”。 一审案件受理费23,925元(大正赛富公司已预交),由嫩江市鸿兴面粉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0元(三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嫩江市鸿兴面粉有限公司、北京银建投资公司、黑河银建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