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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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浙江天乐音响有限公司 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借款本金666万元及该款截止2018年7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合计125093.59元,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浙江天乐音响有限公司、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声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天乐音响有限公司、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江**声电子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6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4366元,由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乐音响有限公司、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声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