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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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9379.18元并支付利息15086.99元(利息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每笔代偿次日起暂算至2019年1月14日,之后的利息以代偿款39379.1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合计54466.1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1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