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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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馆支行 湖州南浔旧馆頔南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馆支行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29820.52元(利息暂计算至到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日止);均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湖州南浔旧馆頔南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馆支行对被告***所提供的反担保股权质押物以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享受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湖州南浔旧馆頔南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进行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168元,减半收取11084元,由被告***、***、***、湖州南浔旧馆頔南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