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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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区联房房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东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新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 宁波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尚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宁波北仑区联房房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新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被告浙江尚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签订的《“惠金佳园”建设项目投资各方关于利润分配问题的决议》; 二、撤销原告宁波北仑区联房房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新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签订的《惠金佳园建设项目资金结算备忘录》; 三、被告宁波市北仑新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应给付原告宁波北仑区联房房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利润11401478.88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驳回原告宁波北仑区联房房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5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522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区联房房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8313元,由被告宁波市北仑新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承担952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