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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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63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15日,此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0元; 四、若被告***、***未按照上述第一、二、三项条款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可就被告***、***抵押的坐落于拱墅区××村××幢××单元××室房产[即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9912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就其债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后的剩余部分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计3462.5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