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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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价款12964377.75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价款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该工程款之日止则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保修金1655586.45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保修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该工程款之日止则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4358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7387元,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16971元,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7000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鉴于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已垫付该鉴定费,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鉴定费35000元给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