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经济开发区粮食购销公司
天峰普惠(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余经济开发区粮食购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九十一万四千元,利息一万六千七百二十八元,管理费三千元;

二、被告新余经济开发区粮食购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九十一万四千元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三、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新余经济开发区粮食购销公司对原告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余经济开发区粮食购销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78元,由原告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8元(已交纳),由被告新余经济开发区粮食购销公司、***、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00元(原告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新余经济开发区粮食购销公司、***、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新余经济开发区粮食购销公司、***、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20-01-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