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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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跨海国际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45839.46元、误工费21000元、护理费1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3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80元、财产损失2500元、残疾赔偿金271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378779.46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医疗费87871.4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76元、护理费2600元,以上共计90847.4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5元,由原告***负担180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81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4250元,由被告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