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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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奥宝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9391.74元及违约金(以10378.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9年7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3478.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9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683.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3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831.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4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9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5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0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6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0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7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奥宝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94元,由原告湖北奥宝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3元,由被告***负担8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