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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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文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文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2650元及利息(62650万元自2014年8月29日起,5万元自2014年10月27日起,均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 二、驳回原告湖北文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7元,减半收取247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