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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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偿还欠款本金66499.8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支付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具体金额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据实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元、公告费14元,合计125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已预交本院,被告***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5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