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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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汽车及衍生消费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清偿全部欠款(其中本金人民币94418.00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9日的利息人民币227.16元、违约金、手续费人民币12267.52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均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汽车及衍生消费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行信用卡费率表约定条款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标准);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