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祖建置业有限公司
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祖建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16600元;

二、被告广西祖建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1、以116446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以5214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70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718元,被告广西祖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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