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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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同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宁市同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76元,由原告南宁市同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76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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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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