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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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乐县九龙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同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南宁市同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76元,由原告南宁市同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76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7页共7页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