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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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凯旋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西陆川县东旺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广西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林市凯旋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尚欠工程款13499682.73元给原告***; 二、被告玉林市凯旋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不支付尚久原告工程款的,原告享有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玉林市凯旋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3499682.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从2019年1月23日起至偿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四、被告***对被告凯旋公司上述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五、驳回被告凯旋公司(反诉原告)全部反诉请求; 收取本诉案件受理费115146元(原告己预交62573元),反诉费12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27440元,被告玉林市凯旋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05106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8-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