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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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链家家庭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桂林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桂林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2018年11月19日、2018年11月26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广西桂林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2-1002号房的不动产登记; 三、广西桂林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于2006年7月3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四、广西桂林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链家家庭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于2006年7月3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服务合同》;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303元,由广西桂林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47元,***负担75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4400元,***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