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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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北流佳鑫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60528); 二、被告广西北流佳鑫电子塑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120277.08元; 三、被告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北流佳鑫电子塑胶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以16120277.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每天万分之二进行计算); 四、原告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被告广西北流佳鑫电子塑胶有限公司2#、4#楼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0658元(原告已预交65329元),由被告广西北流佳鑫电子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65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9-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