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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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拆除损失5584900元。 二、被告漯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租赁损失400992元。 三、驳回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490元,被告漯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3700元,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1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