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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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昌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洛阳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昌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167100.39元及违约金(以9167100.3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且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洛阳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59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昌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洛阳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