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铭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发隆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发隆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河南铭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311208.6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11208.61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月2%计算),被告河南省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不能还款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河南铭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08元,减半收取4354元,由被告***、***、河南发隆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河南省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不能还款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13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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