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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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 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 成都合和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成都合和商贸有限公司75000元。(此款汇入岳阳县人民法院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的账号80×××72)。 二、驳回原告成都合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成都合和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后,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