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1838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损失计人民币24025.19元,以上合计55863.19元,限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款可付至祁阳县人民法院收费处标的款账户,账号82×××86,开户行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31×××15);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