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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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全举运输有限公司 南宫市金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32.8元及罚息(2019年5月26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约定利率6.5‰加罚50%的利息计算)。 二、被告***与***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上述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三、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南宫市全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陕汽牌,型号:SX4250MB4,发动机号:1417A001749,车架号码LZGJLGT4XHX002272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以上第三条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的,南宫市金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负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计597元,保全费577元,共计1174元由被告***、***、南宫市金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宫市全举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