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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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周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后续治疗费5000元、赔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共计37700元(赔付原告***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20700元;赔付原告***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5000元共计17000元); 三、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事故摩托车损失1800元; 四、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电子工业区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28467.7元(医疗费38028.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营养费1200元,合计40668.14元×70%=28467.7元)、赔付原告***1338.5元(医疗费552.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000元,合计1912.12元×70%=1338.5元); 五、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返还被告***的垫付款20615.3元; 六、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87元,由被告***负担733元;鉴定费216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履行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