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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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宁津县新兴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轧辊达强铸造有限公司 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省宁津县新兴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46,719元及该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偿清之日止,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东省宁津县新兴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875元,由被告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