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黔威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武跃欠款人民币210,120元,并支付从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的利息12,355元。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武跃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40元,共计9,280元,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金平承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