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省腾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潇鹏服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省腾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潇鹏服装有限公司货款227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湖南省腾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潇鹏服装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以22745元为基数,2015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杭州潇鹏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元,由被告湖南省腾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潇鹏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湖南省腾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12-1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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