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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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27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学,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费明武,男,****年*月**日生,住***。 申请执行人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明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费明武已自动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7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